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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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賴佳仁 訴訟代理人 楊嘉瑜 被告 閔承哲 被告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