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及侵入住宅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及侵入住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罪│侵入住宅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8月4日│95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805號│字第2280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788號│1788號│││├────┼────────┼────────┼────────┤││判決│96.05.29│96.05.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1788號│1788號│││├────┼────────┼────────┼────────┤││判決│96.06.28│96.06.28││││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9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拘役10日│拘役10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執字│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9336號│第9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