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3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豐簡字第四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七號)判處拘役五十日,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0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案├───┼─────────────┤│年│字│偵││號├───┼─────────────┤│度│號│12697│├───┼───┼─────────────┤││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年│96│││案├─┼─────────────┤│後││字│豐簡│││號├─┼─────────────┤│事││號│473││├─┼─┼─────────────┤│實│判│年│96│││決├─┼─────────────┤│審│日│月│6│││期├─┼─────────────┤│││日│26│├───┼─┴─┼─────────────┤││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96││確│案├─┼─────────────┤│││字│豐簡││定│號├─┼─────────────┤│││號│473││日├─┼─┼─────────────┤││確│年│96││期│定├─┼─────────────┤││日│月│7│││期├─┼─────────────┤│││日│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