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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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秉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秉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峰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2年9月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5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
【附表:受刑人張秉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月19日前某時至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27日晚上8時44分許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0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8日112年4月17日112年3月16日備註⑴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⑵嘉義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04號編號45罪名詐欺誣告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110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828、939、940、2576、3219、5310、912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7日112年7月3日備註⑴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⑵嘉義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0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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