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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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建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建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建和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2案所示之罪刑,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2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乃自102年4月30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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