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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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8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自102年6月1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2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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