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45號
原告 洪浩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自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00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8,000元
利息
198,000元
112年12月5日
113年8月4日
(244/366)
5%
6,600元
合計
20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