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45號

原告 洪浩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自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00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8,000元

利息

198,000元

112年12月5日

113年8月4日

(244/366)

5%

6,600元

合計

20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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