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告 黃家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旭村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