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建達 相對人遇 龍生 (原名 遇港生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
廖家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訴訟)當事人遇龍生之債權人,請求以利害關係人了解系爭訴訟之後續發展,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
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且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訴訟外之第三人,且分割遺產事件乃屬家事事件,涉及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已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且聲請人僅主張其為系爭分割遺產之被告遇龍生之債權人,核與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是其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對遇龍生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綜前,聲請人並無閱覽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復未提出當事人之同意書,且系爭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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