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饒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秀美 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