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景祥 即債務人 陳羿蓁 (原名 陳心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協議書,兩造之約定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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