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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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22號

原告 簡秀媚

被告 李蔚祥

李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6,72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8,1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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