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蕭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