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3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34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許雙閏

被告 張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3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28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025元,及其中新臺幣170,523元

,自民國9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遠東商銀

代償申請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

險出險通知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

意書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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