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咨儀 債務人 王彥富 即王子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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