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3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黃凱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