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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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廖芙瑳
張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原告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芙瑳被告 李宗城
共同存在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政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