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畧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清畧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清畧自民國108年11月之某日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所內,提供該處作為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台灣今彩539簽賭站,供賭客賭博財物,由賭客透過通訊軟體LINE或到現場簽賭之方式,將所欲簽賭之號碼告訴葉清畧,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簽賭下注,如賭客簽中,則可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賭金悉歸葉清畧所有。嗣於109年1月5日上午6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葉清畧上開住所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蒐證照片11張、帳冊影本12紙、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
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基於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準此,如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則應認該電話或傳真機之裝機地址為賭博場所;如以住宅經營簽賭站,因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或有電話連線可供不特定人來電簽賭,該住宅已屬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查,本件被告本於營利之意圖於上述期間提供前開住處,接受不特定賭客以LINE通訊軟體或至現場簽賭等方式向其簽賭下注,依上說明,已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情形,至為明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
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至聲請意旨就被告本件所犯漏未論述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部分乙節,容有未恰,惟此部分起訴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認被告本件所犯為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故本院自得予以補充後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自108年11月之某日起至109年1月5日被查獲止,基於單一行為決意,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反覆實行上述犯罪行為,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予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綜上所述,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
3罪名,為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因貪圖不法利益,聚眾賭博,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其所為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實屬可議;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經營暨簽賭期間、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俾資儆懲。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本,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帳本係伊用來記載會錢,警詢時伊有吃安眠藥、意識不清楚,才會說那個帳本也是用來經營六合彩云云。惟查卷內帳冊影本12紙,其上所標註之時間及金額,顯係簽賭之日期及方式,與一般記載會款之方式有異,被告所言顯係矯飾之詞,不足採信,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表一:
┌─────┬────┬─────┬──────┐│簽賭標的│簽賭號碼│每注賭金│簽中彩金││││可以0.1注│(新臺幣)││││為單位│││││(新臺幣)││├─────┼────┼─────┼──────┤││2個號碼│75元│5,700元│││(二星)││││香港六合彩├────┼─────┼──────┤││3個號碼│65元│57,000元│││(三星)││││├────┼─────┼──────┤││4個號碼│65元│750,000元│││(四星)││(有檔牌則│││││600,000元)││├────┼─────┼──────┤││台號│80元│依倍數來計算│││││,約900元至│││││2700元││├────┼─────┼──────┤││特別號│80元│3600元││├────┼─────┼──────┤││特尾│80元│依倍數來計算││├────┼─────┼──────┤││天碰│80元│依倍數來計算│├─────┼────┼─────┼──────┤│臺灣今彩│2個號碼│75元│5,300元││539│(二星)││││├────┼─────┼──────┤││3個號碼│75元│57,000元│││(三星)││││├────┼─────┼──────┤││4個號碼│75元│750,000元│││(四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1│三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帳冊1本│└──┴────────────────────┘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