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79號聲請人 宋恭源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瀚誠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12樓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瀚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具備相關資料文件以供本院備查,然聲請人欠缺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8日命其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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