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八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竊盜、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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