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88號聲請人中國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5年5月5日│105,907元│0000000││││行│化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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