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鍾佳倫
溫珮辰 即 溫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編號│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8月2日│││175,654元│月1日起至民國│1.83計算│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04年9月29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自民國104年9│按年息百分之│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月30日起至民國│1.76計算│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4年11月10日││。││││止│││││├───────┼──────┤││││自民國104年11│按年息百分之│││││月11日起至清償│2.76計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