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2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碧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昱佑林詔暉 之繼承人、 林昱佐 即林詔暉之繼承人、 賴柏勳 即林詔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109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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