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告 陳子晏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 律師被告 楊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侵權行為地之新光銀行龍山分行、彰化銀行西門分行,亦位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