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8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84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恕琿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銀行建國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