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邱瑞隆 被告 許志銘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