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一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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