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劉若伊 被告 謝慶奮 上列被告謝慶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乃瑩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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