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59號上訴人 徐慶台 被上訴人 張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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