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請人 洪寓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俊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補正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