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請人 陳文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付款行庫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Q0000000號)之發票日究為何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