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2970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附表所列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32970號│├────────────────────────┬──────┤│違約金計算標準│違約金金額│├────────────────────────┼──────┤│當月未繳清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新台幣450元│├────────────────────────┼──────┤│當月未繳清金額新台幣60,001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新台幣600元│├────────────────────────┼──────┤│當月未繳清金額新台幣100,001元以上│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