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怡璇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如數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
所主張之受扶養人長子陳○勳、長女陳○羽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㈢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參與協商後毀諾,應說明協商後
已償還金額為何,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當月」之前、後六個月的每月收入(包含但不限於固定薪資【應分列每月薪資,且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各類政府補助、受他人金錢資助等)為何?並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政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等)。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或薪資係現金給予,請說明理由。又聲請人「毀諾當月」之前、後6個月的每月支出狀況為何?應陳明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即自民國113年4月1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㈤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㈥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4月1日回溯2年內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㈧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㈨聲請人稱111年4月起迄今有領取身障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
兒少補助款,除此之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紀錄之春節慰問款項新臺幣2,500元,是否為其他補助?並請提出計算式詳細說明(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㈩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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