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李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本金與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元,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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