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張旺德 被告 張凱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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