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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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十甲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巫喜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喜垂係被告田十甲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現金1,500元,為被告所有,犯上開藥事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巫喜垂供承明確,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自動繳回犯罪所得通知書附卷可參。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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