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0號上訴人 陳清勝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芬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61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忻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