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吳祖望 被告 周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雖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2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5元,該項裁定業於
103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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