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嘉安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2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嘉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本院法官於民國
103年11月13日訊問被告陳嘉安,依被告陳嘉安自白及卷存事證,認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嘉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客觀上有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安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所犯雖為重罪,不能推定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業於103年12月24日判決,是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已消滅,被告願受限制住居替代羈押,爰聲請准許被告陳嘉安具保停止羈押,並命被告至派出所或向檢察官報到,被告當如期到庭應訊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嘉安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本院業依被告陳嘉安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論罪處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年6月,尚未判決確定,是被告陳嘉安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其畏本案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被告陳嘉安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參以被告陳嘉安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經審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執行,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是聲請意旨所陳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云云,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嘉安仍有前述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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