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博文(原名:蕭仲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83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點伍顆(驗餘淨重為零點參陸 伍肆 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緩字第767號被告蕭博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6月期滿,扣案之MDMA1.5顆(該署102年保管字第1279號,驗餘淨重0.3654公克)係蕭博文所有,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蕭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28、832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已於103年12月31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包括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確認無訛。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5顆(驗餘淨重合計為
0.3654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328號第52頁),係屬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