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錦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錦愛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姨」之成年人,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接續犯意連絡,自民國102年2月14日起至同年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由林錦愛提供臺北市○○區○○○路○段○○號212室金萬萬商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賭博簽注站,聚集不特定賭客前往簽賭,並負責接受不特定賭客到場簽賭、收取投注金額,及發給中獎賭金之工作,賭博方式為:以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及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並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二星」(即2組號碼相同者)、「三星」(即3組號碼相同者)及「四星」(即4組號碼相同者)之賭博方式,供不特定之賭客簽賭,凡簽注大樂透、六合彩對中號碼者,「二星」可贏得5,600元,「三星」可贏得5萬6,000元之彩金,「四星」可贏得60萬元之彩金,而簽注今彩539對中號碼者,「二星」可贏得5,000元,「三星」可贏得5萬5,000元之彩金,「四星」可贏得60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金悉歸上開綽號「阿姨」所有,林錦愛則賺取下注日每日500元之薪資,而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 嗣經警 於102年2月19日傍晚5時20分許在上址,扣得香港六合彩下注單5張、大樂透下注單6張、賭客簽賭單10張及大樂透、今彩
539、六合彩當日帳單3張,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錦愛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9頁、第30-31頁),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13頁、第15-16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與綽號「阿姨」之女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綽號「阿姨」之女子與賭客間係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臺非字第233號判例參照)。又被告自102年2月14日起,至同年19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查獲前,在上址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為基於同一營利目的下而為之各個舉動,均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均應僅各論以一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與與綽號「阿姨」之女子間,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所得金額、經營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均坦承不諱,可認有悔悟之心,本院斟酌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扣案之香港六合彩下注單5張、大樂透下注單6張、賭客簽賭單10張及大樂透、今彩539、六合彩當日帳單3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附表:
一、香港六合彩下注單伍張。
二、大樂透下注單陸張。
三、賭客簽賭單拾張。
四、大樂透、今彩539、六合彩當日帳單叁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