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44號聲請人 陳吉輝 相對人 韓世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世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其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韓世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