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林義福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5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義福於偵、審中坦承犯,而其有85歲之母行動不便,需人照顧,因掛念被告而前往會客,令被告不忍,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證據佐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因另案所犯竊盜案件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明字第2069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被告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