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黃惠玲 被告 陳睎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