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戊○○被告 大佳好 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