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經審理終結,已無串證之虞,聲請人即被告甲○○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且聲請人之父親中風病情嚴重,臥病在床,母親腳傷行動不便,自顧不暇,亟需聲請人回去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2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而上開羈押原因迄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執前開其餘理由,要與本院羈押理由無關,且本院認上開羈押之目的與被告自由之拘束間,羈押被告並未違其比例性,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0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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