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丙○○附民被告明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甲○○之代表人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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