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02,5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8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5,6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