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翠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翠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5日止累計191,409元正未給付,其中178,451元為消費款;11,722元為循環利息;1,2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翠津│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5265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許翠津│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5796││月0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