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淳宇上列被告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5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易字第49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淳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淳宇與 楊智育 因把玩天堂網路線上遊戲互有嫌隙,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5日凌晨0時33分許,在天堂網路遊戲馬庫爾19伺服器內,用「念霓裳」之角色以擴播器對楊智育(角色「柯市長」)發布文字恐嚇稱:「我說科P,宜蘭沒有很大,別哪天在路上被破頭,你的照片大家都有」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楊智育,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偵訊之供述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智育於警、偵訊之指訴。
㈢網路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7頁)。
㈣遊戲角色資料及使用紀錄(警卷第8~12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因把玩網路線上遊戲互有嫌隙,未循合法方式救濟,反出言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惟此亦係楊智育在網路遊戲中不斷以言語挑釁被告及其配偶而致,有被告提出之網路畫面照片9張可稽(105年度易字第493號卷第12~20頁)。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願以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與楊智育和解,惟楊智育要求10萬元之高額賠償金而無法達成,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技術員工作,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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